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8)法檢字第 0472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如另因他案於
軍事看守所羈押或軍事監獄執行中,應如何執行其保護管束疑義
主    旨:有關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如另因他案於
          軍事看守所羈押或軍事監獄執行中,應如何執行其保護管束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復貴署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檢英執 (一) 字第一九六八號函。
          二  按「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
              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停止戒治。前項停止
              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犯第十條之罪 (指施用毒品罪) 而
              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
              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場採驗尿
              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
              庭許可,強制採驗」、「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應付
              保護管束之規定,於被告或少年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
              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執行保護管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
              ,算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
              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部並依據上開規定,分別以八十七年五
              月二十二日法 87 保決字第○○○七○一號、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法
               88 保字第○一四○七一號 (如附件一) 函示如下: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關於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定期採
                驗尿液之次數,前二個月內每二週一次、中間三個月內每個月一次
                、所餘月份每二個月一次。
           (二) 關於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因另案在監服刑,執行保護管束之
                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監獄代執行時,監獄僅負責尿液採驗工作,惟
                監獄於採驗尿液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有陽性反應時,應立即通知原囑
                託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前或刑滿釋
                放前,監獄應將其在監尿液採驗結果併同其獎懲及考核等資料,一
                併函送原囑託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  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者,如另因他案於
              軍事看守所羈押或軍事監獄執行中,本部已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88 檢字第○四一八六○號 (如附件二) 函請國防部協助執行其保
              護管束事宜,國防部軍法局並以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八八) 則
              創字第四五○四號 (如附件三) 令所屬軍事看守所及監獄確依本部函
              示內容協助執行。故施用毒品之被告,經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
              束者,如另因他案於軍事看守所羈押或軍事監獄執行中,仍應依本部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 87 保決字第○○○七○一號、八十八年五
              月十三日法 88 保字第○一四○七一號函示,囑託軍事看守所或監獄
              執行其保護管束,貴署之研究意見「……受刑人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
              護管束,於軍監執行刑罰時,視同同時執行保護管束,毋庸再囑託代
              執行,以資簡化,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與一般受
              刑人不同者為驗尿,在理論上正常情形受刑人在監不可能吸食毒品,
              驗尿工作即可免除」,與本部上開函示意旨尚有未符,應予保留。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35 期 48-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