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留置中之被告或少年為不付觀察、勒戒之裁定或逾期不為裁定時, 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外,應即釋放之。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時,其觀察、勒戒 處分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之,其期間與羈押、留 置或收容期間同時進行。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於被告或少 年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執行保護管 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算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