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部各司處室應如何協助辦理本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相關
業務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本經業經 部長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核定,茲錄批如次:
(一) 本部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一任務編組性質之組織,依「作業基金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處理有關作業基金之事務;因其並
無法人之性質,無法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對外行文 (如修正「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報院核定,應以法務部之名義為之) ;且有關
作業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原屬本部之部分業務;故除由兼職之執行
秘書長及幹事處理經常性內部事務外,如有必要,須請各單位依業
務之性質協助辦理,各單位不可藉詞拒絕。
(二) 各單位協辦作業基金業務之同仁,由作業基金支給合理之加班費,
以示公充。
二 請 各單位惠予 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