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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監司字第 3337 號
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12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事項。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事項。
  五、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13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
  士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