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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監司字第 4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受刑人因病保外醫治經核准後,其具保手續准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
定,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
主    旨:受刑人在監獄執行中,因病認有保外醫治之必要者,依法報經本部核准後
          ,其有關具保手續,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
          察官辦理乙節,請提供卓見惠復。
說    明:查受刑人保外醫治之具保手續,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暨同法施
          行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嗣後凡經本部
          核准保外就醫者擬由監獄所在地之檢察官辦理具保之手續,以貫徹刑法八
          十五條行刑權時效停止之案件。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諭知具
          保應多以釋案通知執行監獄,以示與上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時效
          停止進行之旨相符。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1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10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