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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2)法監司字第 4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
因視為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