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函示各監對違規受刑人依法施以處罰及扣減成績分數有關事項
主 旨:函示各監對違規受刑人依法施以處罰,並應依有關規定扣減其成績分數事
項,希查照辦理。
說 明:一、各監對違規受刑人之懲罰除需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外,尚須敘明下列事
項:
(一)受刑人違規之事實以及本人之申訴意見。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何款施以何種懲罰?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
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何款扣減其成績分數?(此兩者必須同時引
用)
(三)若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應引用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並敘明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之決議情形。
二、違規受刑人扣減其成績分數應於違規當月所得成績分數中扣減之。若
因處分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尚須扣減其分數時應俟停止進級並不計
算分數期滿後之次月所得成績分數中扣減之。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法矯字第 109030117
3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