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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10128 號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69 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 ,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目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