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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司字第 02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16 日
要  旨:
按鄉鎮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以民事事
件及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為限 (以上所述乃依據舊條例
第一條規定,依現行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
件包括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關於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不限於
「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是否申請公職人員候選人登記,乃有關公
民被選舉權之問題,不在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範圍之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2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