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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0)法律司字第 0249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53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鄉鎮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
一  民事事件。
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