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鄉鎮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項,以民事事 件及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告訴乃論刑事事件為限 (以上所述乃依據舊條例 第一條規定,依現行條例第一條規定,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之調解事 件包括民事事件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關於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不限於 「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是否申請公職人員候選人登記,乃有關公 民被選舉權之問題,不在前述得辦理調解事項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