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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69)法監字第 79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9 年 12 月 20 日
要  旨:
被告或收容少年應切實實施性行考核及成績考核
主    旨:羈押中之刑事被告或收容少年,應依照羈押法施行細則,少年觀護所收容
          或羈押少年成績考核實施要點等有關規定,切實實施性行考核及成績考核
          。函請查照,並轉知辦理。
說    明: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
              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
              實考核其行狀。」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依照有關規定,切實
              辦理,翔實填載考核內容,以供爾後執行監獄對其編級與管教之參考
              依據。
          二、各少年觀護所就羈押少年在所成績紀錄表「綜合評語」欄除評語外,
              並應評定等級。等級評定之標準如次:
          (一)操行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學業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習藝、體育成績
                各佔百分之十五。
          (二)上開四項百分比成績之總和,參照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規
                定,評定編列適當等級。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79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83-38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0030189
  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