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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9)法監字第 791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75 條
前條獎賞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
三、發給獎狀或獎章。
四、增給成績分數,並以為進級之依據。
五、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
六、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七、與以較好之給養。
受刑人有應予特別獎賞者,得報請法務部核獎。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
54
  評定應列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