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羈押中之刑事被告或收容少年,應依照羈押法施行細則,少年觀護所收容
或羈押少年成績考核實施要點等有關規定,切實實施性行考核及成績考核
。函請查照,並轉知辦理。
說 明: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
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
實考核其行狀。」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應依照有關規定,切實
辦理,翔實填載考核內容,以供爾後執行監獄對其編級與管教之參考
依據。
二、各少年觀護所就羈押少年在所成績紀錄表「綜合評語」欄除評語外,
並應評定等級。等級評定之標準如次:
(一)操行成績佔百分之四十,學業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習藝、體育成績
各佔百分之十五。
(二)上開四項百分比成績之總和,參照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規
定,評定編列適當等級。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法矯字第 110030189
4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