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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9)法監字第 7910 號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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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定應列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