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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字第 049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釋復分監執行之受刑人現罹疾病在分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應由分監報
由本監轉報本部處理暨有關分監執行受刑人處遇事項疑義
全文內容:一  會商記錄「會商決議事項」 (四) :分監執行之受刑人現罹疾病,在
              分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由分監報由本監轉報本部處理。如有緊急情形,亦應報請本監按同
              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先為處分,再行報部,不必以副本分陳台灣高等
              法院。
          二  會商記錄「會商決議事項」 (六) :有關分監執行受刑人處遇事項,
              應依監獄組織條第十九條,暨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第四條第一款之規
              定,由本監監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42、1676、1746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28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