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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字第 04974 號
監獄組織條例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假釋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
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