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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字第 04974 號
監獄組織條例 (民國 65 年 10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假釋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
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
會。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58 條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
或移送病監或醫院。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分,再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
保外醫治,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具保之規定。
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及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得準用第一項、第三項及
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