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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函民字第 9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按出租人將物租承租人使用收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
,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
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
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
有特別之授權。
全文內容:按出租人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利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
          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
          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
          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須有特別之授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