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出租人將物租承租人使用收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
,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之
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出
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須
有特別之授權。
全文內容:按出租人將物租與承租人使用利益,性質上屬於管理行為。祭祀公業管理
人,顧名思義,對於公業財產,應有管理權,除公業之章程或契約有相反
之規定外,應解為得將其財產出租。惟管理人之權源係基於委任契約,如
出租者係不動產,其期限逾兩年時,依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須有特別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