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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5)法檢(二)字第 2648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05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相關法條
要  旨:
甲法院檢察署囑託乙法院檢察署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嗣執行機關依保
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或第十七條之二第一、二項
規定,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經檢具事證,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
由何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法律問題:甲法院檢察署囑託乙法院檢察署執行受處分人強制工作,嗣執行機關依保
          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或第十七條之二第一、二項
          規定,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經檢具事證,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
          由何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討論意見:甲說:應由甲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理由:受處分人雖由乙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強制工作,但只是受甲
                法院檢察署之囑託代為簽發指揮書執行,實際上該案仍為甲法院檢
                察署之執行案件,且受處分人之刑案卷證等仍由甲法院檢察署保管
                ,強制工作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或停止執行後,是否尚有徒
                刑待執行及有無羈押日數可予折抵刑期等,只有甲法院檢察署有該
                項資料,因此應由甲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為宜。
          乙說:應由乙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理由: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廿八條前段:「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
                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
                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依法自應由乙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
審查意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
          一  增列丙說:「由A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A法院聲請或由B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向B法院聲請裁定均可,但不得由B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向A
              法院聲請裁定。
          二  決議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新增之丙說為當。惟「A」及「B」二字母,應
          修為「甲」及「乙」,俾與原法律問題及討論意見甲、乙二說之用語一致
          。

參考法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17-1、17-2 條 (81.07.29)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8 條 (84.01.18)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