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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11: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073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領得建造執照後,始發現共
有人之一於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已死亡,得否補具其全體繼承人之同
意書而免吊銷建造執照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領得建造
          執照後,始發現共有人之一於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已死亡,得否補具
          其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書而免吊銷建造執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台 (87) 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二九三號
              函。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按委任關係,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外,
                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惟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
                時,受任人應繼續處理其事務,而委任關係之消滅,是否有害委任
                人利益之虞,係屬事實認定問題 (民第五百五十條、第五百五十一
                條及前司法行政六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台六十五函民第○八一七一號
                函參照) 。本件被繼承人葉○莒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死亡,而
                其授權委任華清社區興建事務係八十二年六月八日所為,並於八十
                三年及八十五年間辦理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之申請,既經主管機關
                查明屬實,是故,被繼承人授權在先,死亡在後,依民法第五百五
                十條規定,葉○莒與興建委員會之授權委任係雖因葉○莒死亡而消
                滅,惟此項消滅如有害於葉○莒利益之虞時,依前所述,其受任人
                似仍可繼續處理其授權事務。至於委任關係之消滅,是否有害於葉
                ○莒利益之虞,係屬事實認定問題。
           (二) 又人民聲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等問題,依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六日台 (84) 政規秘字第○四○號書
                函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查其立法意旨係以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
                或不准許之實體法規有所變更時,應依一般原則適用新頒布之法規
                繼續處理。惟當事人既在舊法有效期間提出聲請,祇因審查費時,
                或因機關未能及時迅速處理,致當事人權利蒙受損失,亦失公允,
                爰制定之。惟所稱『處理程序終結』仍應就各個行政法規規定意旨
                妥適界定之。‥‥僅就建築之申請許可案而言。尚應顧及社會上之
                實際需求、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之衡量,建築相關法令之適用與建
                築許可及使用管理等執行問題,宜由貴部參酌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之
                意旨本於權責審酌認定之。」請一併參酌。
           (三) 有關是否吊銷系爭建造執照乙節,宜參酌上揭意旨,由貴部本於職
                權自行審認之。
          三  檢還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八七建四字第○四○○九五
              號函及相關資料 (含  貴部營建署原卷) 乙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19 期 25-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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