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07379 號
民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550 條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
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第 551 條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
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
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