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解委員會委員曾經因案判刑,應予解聘」,前經 貴部以六十四年 二月二十五日臺內民字第六二五六八四號函復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有案,本 部同意此項見解。至本件候天賞如服刑期滿能否再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 因屬地方自治監督事項,尚請 貴部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