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之私有林之處分,可否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
全文內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僅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而為規定,林木與土地尚未分離時,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視為土 地之部分,若連同土地一併處分,固應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如僅將該地上林木之收益權或採取權讓與他人,即無該條之適用,仍應 依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