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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65)台函參字第 06295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65 條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官署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