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妻改嫁者,僅構成請求離婚之原因,若未經法院判准離婚之前,夫以
妻已改嫁為理由,而另行婚娶,仍屬重婚 (參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
一款) 。
二 兩願離婚具備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及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要件與方
式,方屬有效。
三 死亡除宣告死亡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證據認定之。
四 失蹤僅得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之原因 (參照民法第八條) ,在未經法
院為死亡之宣告前,失蹤人與其配偶間之夫妻關係,仍屬存在。
全文內容:一 妻改嫁者,僅構成請求離婚之原因,若未經法院判准離婚之前,夫以
妻已改嫁為理由,而另行婚娶,仍屬重婚 (參照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款
) 。二 兩願離婚項具備民法第一○四九條,及第一○五○條之要件與方
式,方屬有效。三 死亡除宣告死亡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證據認定之。
四 失蹤僅得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之原因 (參照民法第八條) ,在未經法
院為死亡之宣告前,失蹤人與其配偶間之夫妻關係,仍屬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