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42)台公參字第 4379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
    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