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現金外之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8 月 19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1007681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9 條規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
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
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
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第 1 項)。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
,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
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第 2 項)。」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爰規範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
上;且為使捐助財產多元化,故明定其種類應不以現金為限,其他動
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均應包括在內,以活絡其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俾更有利於財團法人從事各項公益活動(本法第 9 條立法理由參照
)。是以財團法人設立時之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上,且以現金
、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為限,俾足供財團法人組織及營運基礎,
以確保其設立目的之達成。
三、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設立時之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乙節,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非屬前揭本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之現金、動產及不動產;至是否為該條項所稱之有價證券,查
所謂有價證券,係指表彰具有財產價值私權,其權利之發生、移轉、
行使及消滅,須全部或一部依據占有證券之證券(林誠二著,債編各
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2015 年 4 月版,第 165 頁參照)
,本件來函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宜由貴部先予釐清後,參酌上
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