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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3 22: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1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現金外之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8  月 19 日臺教社(三)字第 1110076811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9  條規定:「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
              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
              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
              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第 1  項)。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
              ,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
              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第 2  項)。」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財團
              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爰規範其設立時之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
              上;且為使捐助財產多元化,故明定其種類應不以現金為限,其他動
              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均應包括在內,以活絡其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俾更有利於財團法人從事各項公益活動(本法第 9  條立法理由參照
              )。是以財團法人設立時之捐助財產,應在一定金額以上,且以現金
              、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為限,俾足供財團法人組織及營運基礎,
              以確保其設立目的之達成。
          三、有關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設立時之捐助財產得否為「股份有限公司債權
              」乙節,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非屬前揭本法第 9  條第 2
              項所定之現金、動產及不動產;至是否為該條項所稱之有價證券,查
              所謂有價證券,係指表彰具有財產價值私權,其權利之發生、移轉、
              行使及消滅,須全部或一部依據占有證券之證券(林誠二著,債編各
              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2015  年 4  月版,第 165  頁參照)
              ,本件來函所述「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宜由貴部先予釐清後,參酌上
              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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