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受刑人入監時,
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
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主 旨: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辦理。
二、受刑人入監時,各矯正機關應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健康情
形,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
填列旨揭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三、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本部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
0261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
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
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
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
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
療組(含附件)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0261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法矯字第 112010842
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