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2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 10906004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受刑人入監時,
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矯正機關應填列評
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適當之處置
主    旨: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拒絕收監評估單」1 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辦理。
          二、受刑人入監時,各矯正機關應安排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瞭解其健康情
              形,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
              填列旨揭評估單辦理拒絕收監,送交檢察官斟酌情形為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三、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本部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
              0261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
          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
          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
          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
          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
          療組(含附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法矯字第 099090261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法矯字第 112010842
  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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