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依據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等規定,法務部委任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辦理「病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 旨:本部委任本部法醫研究所辦理「病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事項,並自即日
起生效。
依 據:一、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第 1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法務部得委託或委任
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爰依前揭規
定,自即日起委任本部法醫研究所辦理「病理專科法醫師」之甄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