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專科法醫師之 甄審。 前項甄審結果應報請法務部核定公布。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