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如有民法
第 537 條但書事由,律師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又該第三人雖
不具律師資格,如經民事法院審判長許可,亦可代理律師出庭
主 旨:所詢律師得否委任非律師為民事事件之複代理人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3 年 8 月 29 日申請函。
二、按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
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是以,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惟如
有民法第 537 條但書之事由,律師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
又該第三人雖不具律師資格,如經民事法院審判長許可者,亦可代理
律師出庭,此有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可資參照。至於律師受當事人委
任辦理法律事務,復委任非律師為複代理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該律
師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部分,因律師倫理規範係由中華民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宜洽該會解釋之。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