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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13:0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300634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要  旨: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如有民法
第 537  條但書事由,律師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又該第三人雖
不具律師資格,如經民事法院審判長許可,亦可代理律師出庭
主    旨:所詢律師得否委任非律師為民事事件之複代理人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律師 103  年 8  月 29 日申請函。
          二、按民法第 537  條規定,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
              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是以,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辦理法律事務,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惟如
              有民法第 537  條但書之事由,律師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
              又該第三人雖不具律師資格,如經民事法院審判長許可者,亦可代理
              律師出庭,此有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可資參照。至於律師受當事人委
              任辦理法律事務,復委任非律師為複代理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該律
              師之行為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部分,因律師倫理規範係由中華民國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宜洽該會解釋之。
正    本:○○○律師
副    本: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
          、本部檢察司(一股)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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