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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011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
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
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主    旨:有關李○○診所函詢「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屬行政程
          序法所稱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1  月 17 日局力字第 10100210701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
              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
              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
              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其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二類為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行政
              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如為前述之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其首
              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本法第 160  條)。
          三、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並無法律授權訂定,惟依
              其名稱及發布方式觀之,似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定之職權命
              令。按本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是以行政機關對實務上職權命令涉
              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
              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而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
              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之,
              以符實際需求。揆旨揭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之僱用
              事項、僱用契約內容、報酬支給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貴局
              101 年 1  月 17 日局力字第 10100210702  號書函說明三參照),
              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較為符合。惟該辦法既具職
              權命令之形式,於貴局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前,其屬性究應
              為何,仍請參照上開說明本諸職權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