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等規定參照,如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
人員僱用事項、僱用契約內容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並未涉及統一
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行政規則」較為符合
主 旨:有關李○○診所函詢「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係屬行政程
序法所稱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1 月 17 日局力字第 10100210701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
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
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
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
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其可分為二類,第一類為「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
、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二類為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行政
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如為前述之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其首
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本法第 160 條)。
三、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並無法律授權訂定,惟依
其名稱及發布方式觀之,似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定之職權命
令。按本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是以行政機關對實務上職權命令涉
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外效力者,應儘速檢討提昇以法律規定、或於
法律中增列授權訂定之依據,而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
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之,
以符實際需求。揆旨揭辦法規範內容為政府機關進用約僱人員之僱用
事項、僱用契約內容、報酬支給等,均屬人事管理相關事項(貴局
101 年 1 月 17 日局力字第 10100210702 號書函說明三參照),
並未涉及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等,性質似與本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較為符合。惟該辦法既具職
權命令之形式,於貴局檢討廢止另訂定行政規則替代前,其屬性究應
為何,仍請參照上開說明本諸職權認定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