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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8000049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係就行政處分
是否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所為之規定,尚非為行政處分執行
期間起算日之特別規定,併予敘明之
主    旨:關於貴局詢及「行政處分執行期間,應自何時開始起算」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1  月 16 日彰環行字第 0980003080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
              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
              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
              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
              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
              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
              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前項關於第 7  條規定
              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明定。是以,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起算日如何認定,說明
              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
                已發生者:須依當時應適用或類推適用之法規,尚未罹於時效而消
                滅者為限(法務部 91 年 2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090048491 號函
                釋意旨參照),於 90 年 1  月 1  日以後,始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並自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90  年 1  月 1  日)起
                算執行期間(法務部 94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40700566 號
                函釋意旨參照)。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行政執行法 9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後
                發生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
                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其執行期間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
                起算;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其執行期間自主
                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立法
                院公報第 87 卷第 42 期院會紀錄第 179-180  頁有關「行政執行
                法審查會、行政院重行修正」條文對照表中第 7  條說明欄參照)
                。
          (三)至於訴願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
                行政訴訟而停止。」係就行政處分是否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
                止執行所為之規定,尚非為行政處分執行期間起算日之特別規定,
                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0-32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48-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