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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法政決 字第 09811115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
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
此限
主    旨:有關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就(到)職日及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
          當日」如何起(計)算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鈞處 98 年 9  月 1  日 98 政一字第 0980004328 號函。    
          二、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
              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
              件有關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依本法第
              3 條所定,既未特別規定即日起算,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段「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三、次按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應將卸(離)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又所
              稱卸(離)職當日,係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本法第 3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6  項定有明文。則公職人員
              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起 2  個月內,即應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
              之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而與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規定申報期間之起(計)算無涉。              
正    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
          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