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
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
此限
主 旨:有關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就(到)職日及卸(離)職日或解除代理「
當日」如何起(計)算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鈞處 98 年 9 月 1 日 98 政一字第 0980004328 號函。
二、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
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
件有關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依本法第
3 條所定,既未特別規定即日起算,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段「始日不算入」之規定。
三、次按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應將卸(離)
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又所
稱卸(離)職當日,係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本法第 3
條第 2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6 項定有明文。則公職人員
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起 2 個月內,即應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
之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而與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所規定申報期間之起(計)算無涉。
正 本:高雄縣政府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
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