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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矯決字第 0006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
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注意之辦理方式
主  旨:邇來本部辦理撤銷假釋時,發現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
     見機會之作法間有不同,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
     ,嗣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各地方法
     院檢察署於報請撤銷假釋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希確實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六條等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陳述意見通知書之格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通知
       相對人,包括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原因事實、法條依據、提出陳述
       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等,且應注意通知原執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函
       ,其事由及法條依據應與陳述意見通知書相同。
     二、關於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外,應給予受保
        護管束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得不給予受保護管束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例如:
             1.受保護管束人再犯罪(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或違反其他應遵
         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保護管束期間即將屆滿,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
         然違背公益者。)或第三款(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
         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者。
           2.受保護管束人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款(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
         足以確認者。)者。
     三、通知陳述意見文書之送達:
     (一)觀護人製作送達證書時,應註明受送達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文號
        、送達處所,觀護人自行送達時,應填載送達之時間,並請收領郵
        件之人員簽章。
     (二)由郵政機關送達者,應為掛號,並附送達證書。
     (三)為判斷文書送達是否合法,影印之送達證書應清晰。
     四、通知原執行監獄報請撤銷假釋之函內,應記載送達之結果及陳述意見
       之情形,並將相關卷證影本隨函檢送。
     五、檢附通知陳述意見書及送達證書範例,請參用。

附  件: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主  旨:台端於保護管束期間,因    事由,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
     之二第○款及第○款等規定,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示,檢察官得聲請
     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得報請
     法務部撤銷假釋。請於文到五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或第一百零
     六條規定向本署提出陳述書或以言詞陳述意見,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或
     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請查照。
說  明:依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正  本:○○○君(住址:                 )
副  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278-284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68-37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