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加強精神病、肺結核病及愛滋病感染者等罹病收容人之醫療處遇照顧,
提高各監院所校之醫療診治環境
主 旨:為加強精神病、肺結核病及愛滋病感染者等罹病收容人之醫療處遇照顧,
提高各監院所校之醫療診治環境,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應依下列說明之具
體改進措施確實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各機關對病患收容人之處置:收容人入監所後各矯正機關應依監獄行
刑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實施(入監、出監或移監暨在監每季一次
)身體健康檢查;新收後或執行中如發現其身體明顯不適,應迅即延
醫診治或戒送就醫治療;若有必要,並得收容於病舍,給予妥善之醫
療照顧。
二、各機關對患肺結核傳染病收容人之處置:各矯正機關於發現罹患肺結
核傳染病收容人(如受刑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受感訓處分人等)
,應視其病情需要延醫診治或移送臺灣彰化監獄肺結核醫療專區治療
;該監除充實病舍之醫療設施外,並應延聘專業醫師,給予病患妥善
之醫療與照顧,以強化設置該專區之醫療功能與目的。如限於肺結核
病監床位不足而無法移送者則由各該收容機關延請醫療院所(如慢性
病防治院)之專科醫師蒞監所為其診治或戒送醫院治療。
三、各機關對患精神病收容人之處置:各矯正機關於發現罹患精神病收容
人,視其病情需要延醫診治或移送臺灣台北監獄桃園分監、臺灣台中
監獄草屯分監或臺灣彰化監獄精神病監治療。另有其他尚未移禁專業
病監之精神病收容人(因限於精神病監床位不足或因限於被告或學生
身分而受收容屬性、類別限制無法移送者)則由各該收容機關延請醫
療機構之精神專科醫師蒞監所門診診療或戒送醫院治療。
四、各機關對感染愛滋病收容人之處置:
(一)各機關對新收收容人入監所後應即實施健康檢查,並定期做「性傳
染病血清免疫檢驗」。
(二)凡報告中發現(或經醫師診斷)呈陽性反應之疑似傳染病病症(如
愛滋病、梅毒、淋病等)之收容人,各機關應隨即對該收容人再次
採集檢體送衛生局複驗,同時將其配住病舍予以隔離保護。並針對
該病症施予衛生教育(如加強宣導愛滋病及性傳染病之防治、發給
宣導手冊等),要求注意個人行為,並對其身心情況隨時給予關懷
;同時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協助及提供醫療(事)服務(即針
對該收容人給予特殊個案衛教),並對戒護管教人員給予衛生教育
宣導等,以預防傳染病擴大發生。
(三)各機關於將檢體送至醫療檢驗機關或機構檢驗之同時應聯繫該檢驗
單位於壹週內將檢驗結果儘速以電話告知,以確認收容人有無罹患
該病症,並做預防措施。
(四)對於未經確定感染愛滋病之收容人,各該機關之醫事人員與管教人
員應注意其情緒、身心狀況之變化並隨時加以安撫、勸慰,以疏導
其情緒,並作書面紀錄。
(五)對一經檢驗結果確認為愛滋病感染者,各機關除即依「HIV 個案管
理方案」配合衛生醫護人員處理外,基於戒護層面考量,均隔離於
病舍,並由專業醫療人員、心輔人員給予妥適之醫療與輔導,並作
書面紀錄。
五、為加強為傳染病病患之照顧,各矯正機關應規劃指定區域(如病舍或
舍房)中設置隔離病房;另為強化隔離病房之環境衛生與防護,各機
關應於隔離病房內設置紫外線殺菌燈加強消毒,並加裝閉路電視二十
四小時監控,以防意外事故。
六、另基於整體戒護安全之考量,各機關對上揭收容人(疑似傳染病之病
患及傳染病患者)之生活作息均應與一般病舍收容人一樣享有相同之
處遇,如:應有相同之運動時間(每日至少三十分鐘),均可正常接
見、接受同樣之教誨與輔導等。
七、自八十七年起本部已編列給付感染愛滋病收容人醫療藥品及定期檢驗
費用之經費並持續實施中,各機關如有需要補助者可檢具原始收據黏
貼憑證報部申請補助。
八、本部已商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同意協調指定二十五家醫療院所
(如後附件)協助該等收容人,就醫時儘量給予方便與妥善照顧。另
可向該局商借或索取相關法定傳染病之宣導影片及手冊,俾便落實執
行預防愛滋病及法定傳染病宣導與教育工作。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
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司
(三科、六科)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法矯字第 108060020
3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