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1784 號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民國 86 年 04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70 條
受刑人健康檢查,依左列規定:
一  在監健康檢查每季辦理一次,並得依受刑人身體及精神狀況施行臨時
    檢查。
二  受刑人入監、出監或移監應施行健康檢查。
三  健康檢查由監獄醫師行之,其有特殊情形設備不足者,得護送當地醫
    療機構檢查之。
四  檢查結果應詳為記載,罹疾病者,應予診治或為適當之處理。
前項規定於受刑人攜帶之子女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