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
式為之等疑義
主 旨: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
式為之,與涉及人民申請之補助要點是否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之依據等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八九) 環署法字第○○一一○五○
號函。
二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 (第一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
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二項) 至於命
令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惟前開法條所定命令之名稱僅係
例示規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授權,以前開法條所定七種以外之
名稱 (例如公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
首揭法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應踐行同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令
發布及發布前之程序。
三 來函說明二所述內容不甚明確,例如:補助款核發業務究何所指、輔
助款核發對象為何、補助款來源為何與 貴署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關係為何、問題點何在等,請予敘明、檢附相關法規及資料並提供
貴署研究意見,俾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