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4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79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
式為之等疑義
主    旨: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
          式為之,與涉及人民申請之補助要點是否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之依據等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八九) 環署法字第○○一一○五○
              號函。
          二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 (第一項)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
              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第二項) 至於命
              令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惟前開法條所定命令之名稱僅係
              例示規定。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授權,以前開法條所定七種以外之
              名稱 (例如公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
              首揭法條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應踐行同法第四章有關法規命令
              發布及發布前之程序。
          三  來函說明二所述內容不甚明確,例如:補助款核發業務究何所指、輔
              助款核發對象為何、補助款來源為何與  貴署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之關係為何、問題點何在等,請予敘明、檢附相關法規及資料並提供
              貴署研究意見,俾憑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37-138 頁
教育部公報 第 311 期 17-18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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