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於偵辦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接獲勒戒處所關於受觀察、勒戒人涉嫌施用另
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之報告書,應即併行偵查
主 旨:請轉知所屬檢察官於偵辦施用毒品案件時,如接獲勒戒處所關於受觀察、
勒戒人涉嫌施用另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之報告書(如
附件),應即併行偵查,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七○六五八○三
號函辦理。
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因受理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發生如下疑義:被
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送觀察、勒戒,於勒戒處所採尿液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惟另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其尿夜呈海
洛因陽性反應部分並列入計分,嗣經認定施用安非他命有繼續施用之
傾向。乃函詢行政院衛生署下列事項: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病人在臨床表徵上有無不同?於判斷有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時,上開二種毒品之施用者,能否各別觀察?若二種無法區
別觀察,係何原因等。經行政院衛生署函復如下:不同毒品有不同之
戒斷症狀,臨床上可藉以判別毒品種類,惟須受過相關訓練之人員於
戒斷症狀發生時才可判別;支援醫療人員之職責僅係依據其醫療專業
,針對施用毒品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不分毒品種類)傾向作判定,
提供法院裁定參考等。
三、按檢察官將施用毒品犯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所簽發之指揮書及
檢附之法院裁定均載明被告係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或二者均施用
。為避免如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受理案件之情形發生,爾後各勒戒處
所因對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或其他情事,發現其並涉
及施用另級(或品項)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將依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條例第二條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以附件之
報告書並檢附尿液檢驗報告表等文件,立即報告指揮執行之檢察官,
檢察官就報告事項應即併行偵查。
四、檢附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衛署醫字第八七○六五八○
三號函、八十七年十月七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及八十七年十一月六
日臺灣省立草屯療養院八七草療勒字第四九五二號函影本各一份。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
副 本: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衛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除外)、本部矯正司、檢察司(以上均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衛生署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衛署醫字第八七○六五八○三號
主 旨:有關函詢王○○君強制戒治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八十七年十月七日彰院鵬刑○ 87 毒聲○字第○○○○號函。
二、不同毒品有不同之戒斷症狀,臨床上可藉以判別毒品種類,惟須受過
相關訓練之人員於戒斷症狀發生時才可判別。一般而言,戒斷症狀於
毒品最後一次使用後數小時內開始發生,並於一週或二週左右結束,
一天內可能發生數次,每次數分鐘至數十分鐘不等。
三、臨床上為判定多重藥物之使用,須進行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兩項尿液篩
檢,而支援醫療人員之職責僅係依據其醫療專業,針對施用毒品者有
無繼續施用毒品(不分毒品種類)傾向作判定,提供法院裁定參考。
四、就學理依據,不同等級毒品,對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影響僅為
眾多影響因素之一,其餘重要因素尚包括人格特質、行為及情緒表現
、社會功能及各種支持系統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評分說明手冊之判定原則三,係指依據上開人格特質、臨床症候及行
為表現等評估項目,評定其分數落在五十一至七十分之灰色判定地帶
者,尚需再考量其是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判定其有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一)缺乏病識感或戒治動機者;(二)第一級毒品使用者
;(三)有煙毒前科者;(四)有礙家庭、社會和諸與安寧者。
五、副本抄送法務部,請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之事項與觀察勒戒過程
中發現之施用毒品種類不同時之處置乙節,惠予研處。
正 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副 本:法務部(檢察司、矯正司)
附 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七日
彰院鵬刑○ 87 毒聲○字第○○○○號
主 旨:為王○○(編號○○○○號;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字號:○○○○○○○○○○號;住彰化縣…… 號)強制戒治一
案,就說明一、二之事項函詢 貴署,惠覆。
說 明:一、王員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惟進入
台灣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卻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使用,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應送強制戒治,依 貴署多次邀集專
家研商所擬定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評分說明手冊」
對觀察勒戒人入所後,不分第一、二級毒品使用者均予採尿液做海洛
因及安非他命兩項篩檢,王員經篩檢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安非他
命則呈陰性反應,依上開評分標準仍將此海洛因陽性反應結果列入計
分作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參考依據,則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病人在臨床表徵上有無不同?於判斷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時,上開二種毒品之施用者,能否各別觀察?若能各
別觀察,就王○○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按王○○入所觀察勒戒期間經篩檢,其尿液呈安非他命陰性反應)
?若二者無法區別觀察,係何原因?(註:就目前實務上常見之毒品
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在法律適用係屬二罪,應適用不同之法條來處罰
,而法院對於事實之認定,僅能就檢察官聲請之事項來審酌,就王○
○一案而言,檢察官係就王員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聲請觀察勒戒,
經本院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卻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使用,而認定
施用安非他命有繼續施用之傾向,蓋於觀察勒戒之過程中發覺病人另
有施用其他毒品,應向檢察官告發,另行偵辦,然在醫學上卻將二者
混合觀察,此舉將造成法院認定當事人犯罪事實時,無所依憑。)
二、依 貴署頒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中
判定原則,不分係施用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只要係第一級毒品
使用及有煙毒前科,俱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否有學理上之依
據?
三、本院受理八十七年毒○第○○○○號乙案,認有了解之必要。
附 件:臺灣省立草屯療養院 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87 草療勒字第四九五二號
主 旨:有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函詢王○○強制戒治乙案,覆如說明段,請 查照
。
說 明:一、依 鈞署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八七○五八四五九號辦理。
二、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載明對各種不
同種類不同等級毒品之評估,就十大項目之評估內容言,主要之差別
:第三項尿液篩檢,其結果可知屬何種毒品使用,第四項戒斷症狀,
不同毒品有不同戒斷症狀,臨床上也可藉以判別毒品種類,唯需有受
過相關訓練人員,於戒斷症狀發生時才可判別,一般而言戒斷症狀於
毒品最後一次使用後數小時內開始發生,並於一週至二週左右結束,
一天中可能發生數次,每次數分鐘至數十分鐘不等。
三、評分手冊並無載明,只能就所移送之毒品種類進行觀察評估,且就學
理上言,不同等級之毒品,對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影響只是眾
多影響因素之一,其餘重要因素包括人格特質、行為及情緒之表現、
社會功能以及各種支持系統等。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院勒戒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