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
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參看民法
第一百零三條) 。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
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
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
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
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全文內容: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
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參看民法
第一百零三條) 。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
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
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
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
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