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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9:4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087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12 日
要  旨:
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
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參看民法
第一百零三條) 。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
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
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
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
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全文內容: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
          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參看民法
          第一百零三條) 。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
          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
          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
          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
          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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