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社團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但未出席或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全文內容:依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項規定之文義及立法理由以觀,社團總會之
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曾經出席總會而對於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固不得請求法院撤銷決議,但未出席或
出席而當場表示異議之社員,均得依法請求法院撤銷之 (參照「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施行法修正條文暨說明」第三十二、三十三頁) 。